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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你们了,付法官,这么快就帮我们讨回了货款,解决了企业资金运转困难的问题!”近日,从江法院执行干警在前往申请执行人贵州从江某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结案文书和答疑解惑时,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干警真情实意解决企业燃眉之急的行动表达了感激之情。
2020年10月1日,原告贵州从江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签订了《混凝土采购合同》,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原告贵州从江某建材有限公司将被告贵州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诉至从江县人民法院。
从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贵州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支付原告贵州从江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利息等各类费用共计62419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向从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干警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了网络查询和冻结,并于立案当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强制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从立案到执行仅花费1天时间就将货款执行到位,案件顺利执结。
通讯员:潘春花
编辑:梁群燕
二审:潘友婷
三审:植凤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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